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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52号樱花俪舍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3608-0。法定代表人陈小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黄学静,系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芸,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薪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