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海军与赵婧、姜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军,赵婧,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军。被执行人赵婧。被执行人姜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一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婧、姜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婧、姜波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45000元(计算至2014年2月18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200元、执行费5075元。但被执行人赵婧、姜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婧、姜波的银行存款共计358275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高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