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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诉朱锁庆、朱晓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朱锁庆,朱晓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8-2号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徐德有,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锁庆,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诉被告朱锁庆、朱晓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洋、审判员尚桂斌、人民陪审员胡世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负责人徐德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政杰、被告朱锁庆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晓波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第二次开庭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负责人徐德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政杰、被告朱锁庆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良、被告朱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诉称:2005年1月22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非原告集体成员被告朱锁庆与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民委员会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承包原告集体机动地4.02公顷,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包金额44160元,每亩每年84元严重侵害原告集体利益且违反法律规定。2013年8月15日舒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该《机动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朱锁庆收到裁决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裁决已生效。但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一直强占该地至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起诉要求:1、停止侵害。2、返还被占土地4.02公顷,共五块土地,边框四至按合同,其中刘少印口粮田0.28公顷(南面是道,北边是水库,东边范喜生地,西边刘少江地);北沟0.22公顷(北边到焦岭地,南到五道岗,东到焦岭地,西到大堤);砖厂稻地0.36公顷(北到六社地,南到焦岭地,东到焦岭地,西到六社地);砖厂大块地和湾垅3.10公顷(东到焦岭地,南到焦岭地,西到六社地,北到六社地);五道岗0.06公顷(南到徐德锋地,东到道,西到大堤,北到姜万库的地)上述地块均是旱田。3、赔偿2013年和2014年的经济损失64320元。被告朱锁庆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社作为经济组织称谓不对,作为主体参加诉讼,应经过村民会议决定。原告诉请要求返还土地,但是理由是合同引起的。如果法院审理的话应先审理合同的问题,所以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只能是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存在侵害的问题,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先确定合同效力。但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应尊重历史,不能将以前的问题拿到现在来看。被告朱晓波第一次庭审缺席无答辩。经本院庭审调查,2013年8月15日,舒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舒农仲裁字(2013)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2005年1月22日亮甲山乡隆山村民委员会与朱锁庆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无效,中止履行;2013年12月31日前,朱锁庆返还亮甲山乡隆山村民委员会下属亮甲山六社4.02公顷机动地,并赔偿亮甲山乡隆山村民委员会下属亮甲山六社4.02公顷机动地一年的发包损失(按照亮甲山乡隆山村民委员会当年土地承包平均价格计算)。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舒农仲裁字(2013)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裁决内容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已裁决内容原告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关于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被占土地4.02公顷、赔偿2013年经济损失三项内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洋审 判 员  尚桂斌人民陪审员  胡世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