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玉英、杨宝莲等与张林木、胡军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木,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周双古,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英(又名李玉英),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系死者李玉山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莲,女,193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系死者李玉山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红,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系死者李玉山女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振雄,漳州市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胡军泽,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大厦十二楼。代表人陈志良,总经理。上诉人张林木因与被上诉人刘玉英、杨宝莲、李旭红、原审被告胡军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