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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42号苏玉梨与沈水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42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邓泳颜,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