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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乔洪安、路秀兰与乔洪均、杜秀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洪安,路秀兰,乔洪均,杜秀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洪安,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路秀兰,女,194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址同上,系乔洪安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洪均,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秀兰,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55********,系乔洪均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宽,萧县刘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洪安、路秀兰与被上诉人乔洪均、杜秀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洪安和乔洪安、路秀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被上诉人乔洪均和乔洪均、杜秀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乔洪安、路秀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乔洪安、路秀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洪安、路秀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乔洪安、路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德  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  俊  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春秋(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