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马志广与刘健、高东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广,刘健,高东海,赵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18-2号原告:马志广。被告:刘健。被告:高东海。被告:赵长征。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鱼民初字第11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庭下调解,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7日申请解除对三被告在鱼台县供电公司的工资12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健、高东海、赵长征名下的工资1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马志广、陈曼曼提供的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