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行执审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乡富明、雷改良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乡富明,雷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执审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兴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被执行人乡富明,男。被执行人雷改良,女。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乡富明、雷改良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资兴市征决(2014)X17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乡富明、雷改良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资兴市征决(2014)X17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按照男方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22585元的2倍,女方上年度��籍地人均收入22585元的2倍,决定对男方乡富明征收社会抚养费45170元,对女方雷改良征收社会抚养费4517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90340元。该征收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案件线索;2、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申请表;3、调查笔录(乡富明);4、调查笔录(黎红均);5、全院人口信息档卡;6、2013年各乡镇农村居民人平纯收入;7、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8、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9、告知书送达回证;1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11、决定书送达回证;12、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13、催告书送达回证。被执行人乡富明、雷改良未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查查明,乡富明和雷改良于2014年10月25日生育第二��孩子,属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孩子后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资兴市征决(2014)X17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按照男方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22585元的2倍,女方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22585元的2倍,决定对男方乡富明征收社会抚养费45170元,对女方雷改良征收社会抚养费4517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9034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乡富明、雷改良,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征收决定,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资兴市征催告(2014)X1756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于2015年5月28日送达该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资兴市征决(2014)X17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乡富明、雷改良理应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资兴市征决(2014)X17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铭航助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