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陆振杭与赵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杭,赵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陆振杭,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振,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陆振杭与被执行人赵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振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