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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陆振杭与赵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杭,赵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陆振杭,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振,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陆振杭与被执行人赵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振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