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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艳慧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慧,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郑艳慧。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徐英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尚永海、魏洪涛,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郑艳慧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艳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艳慧负担。审 判 长  李霞南代理审判员  刘宗兴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