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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执字第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冯家焕与何培扬、蔡彩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焕,何培扬,蔡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家焕,男,200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理人冯明坚,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理人黄艳娜,女,41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何培扬,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蔡彩芳,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雷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何培扬、蔡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培扬、蔡彩芳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家焕各项经济损失406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67.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5元、执行费540元,但被执行人何培扬、蔡彩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彩芳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客路营业所存款4498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彩芳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客路营业所存款44988.6元(含案件受理费1565元,执行费540元),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家焕各项经济损失406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6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怡成审判员  汤云飞审判员  周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月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