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惠军与王方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军,王方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军。被执行人:王方天。原告陈惠军与被告王方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东巍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方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东执民字第5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5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方天应履行6万元及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陈惠军同意被执行人王方天于2015年6月9日支付6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费由本案被执行人王方天承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军已实现债权6000元,未实现54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101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