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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水泥制管厂与镇江浩然管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水泥制管厂,镇江浩然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746号原告:龙口市水泥制管厂。法定代表人:高可升,任厂长。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浩然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述纲,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水泥制管厂诉被告镇江浩然管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水泥制管厂撤回对被告镇江浩然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