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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伍明星与路自魁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明星,路自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329号原告伍明星,男,1983年12月26日生。被告路自魁,男,1958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明星与被告路自魁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明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明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