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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晶与臧书萍、臧咏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臧书萍,臧咏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603号原告李晶。被告臧书萍。被告臧咏梅。本院受理原告李晶与被告臧书萍、被告臧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臧咏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辖区范围内,原告及二被告之间又无共同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臧咏梅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臧咏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