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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郭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孙海青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孙海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郭初字第156-1号原告王俊英,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海青,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英与被告孙海青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俊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