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郭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孙海青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孙海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郭初字第156-1号原告王俊英,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海青,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英与被告孙海青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俊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