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琼达申请执行四川和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琼达,四川和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付琼达。被执行人四川和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彬。付琼达申请执行四川和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琼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85925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高平章、常维平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红光村二组1栋的房屋(权0029022)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付琼达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和音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万霖执行员 汤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