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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刑诉字[2015]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丽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急救中心门前与被害人史某某因倒车事由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后吕某某授意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参与,三人共同对史某某进行殴打,将史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破案经过、法医学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三、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贺宾代理审判员  佟 晨代理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