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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行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殷国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诉初字第28号起诉人:殷国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起诉人殷国选以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为被告、以盐城市清洁管理所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殷国选诉称:起诉人在开明巷*号有一处三合院房产(堂屋三间、西屋两间、东屋三间),因战争时期摧毁了三间堂屋和两间西屋,只剩下东屋三间。1959年原盐城镇清洁管理所将其中南一间房砌厕所而拆掉的(附[82]盐法民字第236号盐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盐城市清洁管理所知道起诉人家是台属,无任何手续,也无补偿,未经起诉人同意就拆掉了房屋,又按原址向西延伸到西围墙建成了男女厕所化粪池,占天井40多平方米。2014年冬天,开明巷拆迁,厕所被拆也领取了拆迁补贴,但对当初是强拆民房占地而砌,仍隐瞒不报,给起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主要有两项:1、该地段在两个商厦之间,小商店多,人流量大,被拆的南一间面积为21.6平方米,出租每年至少1.2万元,从198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共32年,房屋收入计38.4万元;2、该地段现拆迁标准每平方米2万元,21.6平方米的南一间使我损失了43.2万元的拆迁补偿费用,合计81.6万元。起诉人1951年参加工作,对父亲在台一事向组织做了详细说明,盐城建市后曾任市政协一届二届常务委员、台侨组组长、市台谊会第一届会长,为联谊交往而积极工作。故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清洁管理所赔偿损失81.6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自述所诉房屋是1959年被拆除的,现已超过二十年,故本院依法对其诉讼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殷国选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亚琴审 判 员  商干明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翠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