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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宪昌与宋延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昌,宋延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015-1号原告刘宪昌,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一樊,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延昭,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原告刘宪昌诉被告宋延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查明原告刘宪昌诉状中所列被告宋延昭的住址在本辖区不存在,原告刘宪昌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宋延昭在郑州市上街区居住,管辖权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宪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刘宪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匡鹿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