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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