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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与朱军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朱军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地址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法定代表人:段樽锡,该经济股份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柳贵福,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立,男。委托代理人:张乃明,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与被告朱军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莒县峤山镇朱里社区东桥村经济股份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