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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简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4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南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