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毓清,张荣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陈毓清,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荣裕,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陈毓清申请执行张荣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荣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