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如苗与郑恩景、郑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苗,郑恩景,郑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07号原告:陈如苗。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被告:郑恩景。被告:郑金香。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陈如苗与被告郑恩景、郑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春雪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如苗的委托代理人陈先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恩景、郑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如苗起诉称:2009年5月被告郑恩、郑金香经婚姻登记结婚。2013年5月20日,被告郑恩景向原告陈如苗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郑恩景于2013年9月25日偿还本金5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1月25日,余欠款5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郑恩景、郑金香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陈如苗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二被告于2009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4.欠据一份,用��证明被告郑恩景向原告陈如苗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郑恩景、郑金香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如苗与被告郑恩景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郑恩景欠原告陈如苗人民币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郑恩景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郑恩景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金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郑恩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郑恩景、郑金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如苗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郑恩景、郑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0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