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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张勇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责人柳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培,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职工。被告张勇兵,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毛荣连,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李中森,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胡元培,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告张勇兵、毛荣连、李中森、胡元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勇兵、毛荣连结清了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幼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