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商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伟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228号原告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学前东路816号。法定代表人秦益智。被告江苏盛伟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长虹东路38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伟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盛伟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119元,由被告江苏盛伟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