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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冼某、李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0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辩护人陈吉星,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辩护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4月1日被羁押,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2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某及其辩护人陈吉星、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冼某从事外围“六合彩”投注并从中非法牟利。2011年起,被告人李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向冼某下单,从中非法牟利。2012年1月16日,余某在被告人李某处投注人民币23万元,李某再向冼某处投注。当月19日,余某在被告人李某处投注人民币30万元,李某再向冼某处投注。2015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老二村60号口头传唤被告人冼某、李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后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冼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冼某、李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冼某、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李某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冼某、李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谢净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