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献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单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单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家庭琐事被告无事生非,经常对原告打骂,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我们感情尚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美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以后共同生活会更好,我有缺点也会改正,我以后会对原告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告在家操持家务,被告在外打工。2015年5月10日被告从天津回来与原告相聚,为夫妻生活双方发生吵架,后原告回了娘家。经被告催叫原告未归,遂原告提出离婚诉至本院。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对自己的缺点也愿意改正,表示以后会对原告更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供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互理解和包容对方,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应草率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仅系为夫妻生活发生争吵,并未发生大的矛盾。此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固,此婚姻应予以维持为宜,原、被告双方应共同努力,创建美好的家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培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常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