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素娟与上官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娟,上官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李素娟,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上官富明,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娟与被告上官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素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由原告李素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