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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素娟与上官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娟,上官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李素娟,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上官富明,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娟与被告上官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素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由原告李素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