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晁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