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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晁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