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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崔士荣与齐国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士荣,齐国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崔士荣,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齐国营,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荣与被告齐国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士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士荣负担。审判员  杨春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