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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悦、邱雅琪与邱艳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悦,邱雅琪,邱艳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40号原告:邱悦。原告:邱雅琪。法定代理人:吴艳婷。被告:邱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悦、邱雅琪诉被告邱艳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悦、邱雅琪撤回对邱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