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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吕桂荣与吴兰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荣,吴兰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吕桂荣。委托代理人郑晓娟,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原告之子)。被告吴兰平(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刘春晖(被告妻子)。原告吕桂荣诉被告吴兰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桂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桂荣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免于缴纳。审 判 长 崔 莺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人民陪审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