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吕桂荣与吴兰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荣,吴兰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吕桂荣。委托代理人郑晓娟,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原告之子)。被告吴兰平(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刘春晖(被告妻子)。原告吕桂荣诉被告吴兰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桂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桂荣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免于缴纳。审 判 长 崔 莺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人民陪审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