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晓琳与尹秀珍、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琳,尹秀珍,宋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27-1号原告:王晓琳,女。被告:尹秀珍,女,汉族。被告:宋志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秀珍,女,汉族。尹秀珍与宋志鹏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琳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尹秀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华食品厂宿舍(房屋产权号:20XX94)、宿州市义乌国际商贸城1号1028室(房屋产权号:20XX11)予以查封。对被告宋志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路清馨丽舍10号楼102室(房屋产权号:20XX22)予以查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晓琳申请解除对被告尹秀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华食品厂宿舍(房屋产权号:20XX94)、宿州市义乌国际商贸城1号1028室(房屋产权号:20XX11)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宋志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路清馨丽舍10号楼102室(房屋产权号:20XX22)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尹秀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华食品厂宿舍(房屋产权号:20XX94)、宿州市义乌国际商贸城1号1028室(房屋产权号:20XX11)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宋志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路清馨丽舍10号楼102室(房屋产权号:20XX22)的查封。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