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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胡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霄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