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凯宇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20号国际商住城48-3-902室。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凯宇。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凯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娜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