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有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有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963号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小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毛毛,女,1982年2月3日出生。被告刘有光,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发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有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毛毛与被告刘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发物业公司诉称:刘有光是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小区31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我公司与刘有光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刘有光提供物业服务,刘有光应向我公司缴纳物业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刘有光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25日共欠物业费6551.6元,滞纳金2190元,总计8741.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刘有光支付2008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25日的物业费6551.6元,滞纳金2190元,共计874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有光承担。被告刘有光辩称:我是31号楼2单元602室业主,房屋面积为87.31元,我对物业费的缴纳标准没有意义,但我需要万发物业公司将我房屋漏水部分修好,修好了我就同意交费。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0日,原告万发物业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刘有光(甲方,委托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小区31号楼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87.31平方米)的物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为12.03元每年每平方米及每年保洁费、保安费、生活垃圾消纳费、生活垃圾外运费等共150元,总计1200.3元每年;物业管理费按年度计算收缴,收至次年六月底,交费时间为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加收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万发物业公司依约为被告刘有光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刘有光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25日共欠原告物业费6551.6元未交纳。2014年5月25日,原告万发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不再为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有光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其房屋现状照片,证明原告万发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瑕疵,原告万发物业公司认可被告刘有光房屋确实漏水,但已经进行了维修;被告刘有光认可原告万发物业公司对其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但也指出其一直未能修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收费明细表、物业清单、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万发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有光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后,原告万发物业公司一直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其撤离之日小区运转基本正常,足以确定万发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刘有光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交纳各项物业管理费。根据本院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原告万发物业公司为被告刘有光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故应对原告万发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予以扣减,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根据小区物业管理事实,原告万发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确有不尽善美之处,且被告刘有光并非恶意欠费,故本院对其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有光给付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的物业管理费五千二百四十一元三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有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