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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恽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888号。上诉人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但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条件,再次催交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