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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谱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治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催字第47号申请人:深圳市多谱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山。申请人深圳市多谱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所持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5647452,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6日,出票人台州市路桥区蒙圣灯饰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路桥合行营业部,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台州市路桥华晨包装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深圳市多谱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已找回该汇票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多谱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