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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玉俊与宜昌泰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481-2)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俊,宜昌泰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81-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宜昌泰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唐家坝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薛仕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宜昌泰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5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