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桂狮与李开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狮,李开添,朱秀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刘桂狮,男,住仙游。委托代理人蔡松霆,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开添,男,住仙游。被告朱秀清,女,住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狮与被告李开添、朱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狮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忆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