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廷军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廷军,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小字第215号原告:李廷军。被告:刘涛。原告李廷军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知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刘涛以家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刘涛今跟李廷军借款10000元(壹万元整)”。原告交付现金10000元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证据切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按被告户籍所在地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书,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应当视为合法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和判决。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廷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刘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