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来凤民保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与黄仕友、周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仕友,周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保初字第00067号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波、钟伟,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黄仕友,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申请人周兰英,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黄仕友、周兰英所欠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未按期偿还,且有个人存款尚存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仕友、周兰英的个人存款进行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对被申请人个人存款予以冻结、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仕友、周兰英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异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