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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如冰因与被上诉人李进科、王洁敏、赵俊勇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如冰,李进科,王洁敏,赵俊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如冰。委托代理人胡方瑞,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进科。委托代理人靳莎莎,河南杰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洁敏。委托代理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赵俊勇。委托代理人张子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永兴,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白如冰因与被上诉人李进科、王洁敏、赵俊勇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如冰的委托代理人胡方瑞、赵英杰,被上诉人李进科的委托代理人靳莎莎,被上诉人王洁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晗,被上诉人赵俊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白如冰申请缓交并未实际缴纳,本院不再退还。审 判 长  成 锴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