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与邵雪珍、吴金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邵雪珍,吴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被执行人邵雪珍。被执行人吴金如。本院在执行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与邵雪珍、吴金如(2015)金浦执民字第238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