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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与邵雪珍、吴金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邵雪珍,吴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被执行人邵雪珍。被执行人吴金如。本院在执行浦江中国水晶城有限公司与邵雪珍、吴金如(2015)金浦执民字第238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