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韦红儒与张玉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红儒,张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韦红儒,男,生于196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张玉奎,男,生于1973年6月2日。本院在执行韦红儒与张玉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玉奎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韦红儒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3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张红奎一次性给付韦红儒劳动报酬336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韦红儒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