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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年付胜、汪青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年付胜,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6号申请人:年付胜,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蚌埠市���山区。申请人:汪青,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年付胜、汪青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年付胜、汪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年付胜赔偿汪青: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合计800元,于2015年7月13日已履行完毕;二、年付胜、汪青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