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年付胜、汪青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年付胜,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6号申请人:年付胜,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蚌埠市���山区。申请人:汪青,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年付胜、汪青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年付胜、汪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年付胜赔偿汪青: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合计800元,于2015年7月13日已履行完毕;二、年付胜、汪青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