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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葛芹与钱瑞波、卢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芹,钱瑞波,卢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8号原告:葛芹,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钱瑞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卢廷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芹与被告钱瑞波、卢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