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葛芹与钱瑞波、卢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芹,钱瑞波,卢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8号原告:葛芹,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钱瑞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卢廷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芹与被告钱瑞波、卢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