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申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国网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峰峰镇官滩沟富祥石料厂电力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峰峰镇官滩沟富祥石料厂,峰峰镇官滩沟建材小区筹建管理处,王双林,郭艳花,严钰杰,严少宏,严景林,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希昌,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新生,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原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峰镇官滩沟富祥石料厂。法定代表人王双林,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峰镇官滩沟建材小区筹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江吉云,该小区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双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艳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钰杰。法定代理人郭艳花,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台城乡车角村人,现住本村,系严钰杰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少宏。法定代理人郭艳花,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台城乡车角村人,现住本村,系严少宏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景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英。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一社区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峰峰镇官滩沟富祥石料厂、峰峰镇官滩沟建材小区筹建管理处、王双林、郭艳花、严钰杰、严少宏、严景林、李淑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一社区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09)峰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所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13)峰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显系错误。二、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发生损害事故的电力设施是在石料厂的用电计量装置之外,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发生损害事故的电力设施属于申请人所有,原一、二审法院将发生损害事故的电力设施认定为申请人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属于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经济实体,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与申请人有任何法律关系,两级法院认定“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即上一村委会”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予以再审。严景林辩称,被申请人的孩子已经死了,判决赔偿的钱太少。上一社区村委会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一社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国网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峰峰镇官滩沟富祥石料厂、峰峰镇官滩沟建材小区筹建管理处、王双林、郭艳花、严钰杰、严少宏、李淑英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有峰峰矿区供电公司与上一村石料厂及富祥石料厂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证实该事故高压线路属上一社区村委会所有,严胜利发生事故地点在该段高压线下面的事实存在,原判对此予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肇事高压线产权归峰峰镇上官庄一村经济合作社即上一村委会所有,上一社区村委会在原审中没有提供上官一村经济合作社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原审判决上一社区村委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所涉触电事故发生在2004年8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另外,上一社区村委会认可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一社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上一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